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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校園性別事件之預防性督導機制流程」及紀錄表
發佈日期 2024 年 10 月 24 日
發佈單位 學生事務處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89
公告內容

「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校園性別事件之預防性督導機制流程」及紀錄表各1份。
說明:
一、鑒於近期本市性別事件頻傳,為積極防範師對生之校園性別事件,本局訂定旨揭預防性督導機制。

校園性別事件除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於「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回復填報系統」辦理結案作業,

其中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之事件需再依「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輔導成效檢視作業規定」

辦理解除列管作業之外,此類案件倘為教職員工對學生之校園性別事件屬實,且有「記過」以上處分者,

則納為預防性督導機制之追蹤關懷對象,學校應主動進行管控與追蹤。
二、各校校長應於每學年開學初自學校人事室取得追蹤關懷對象名單及懲處事由,擬定相關預防性督導策略並落實執行,

每學期針對追蹤關懷對象進行2次以上預防性督導追蹤關懷紀錄,並供駐區督學視導查核。
三、追蹤關懷對象經列管期滿2年後,經校長評估無再持續追蹤事由,始完成預防性督導結案。
四、倘符合上開追蹤關懷對象條件者於學期間始到職,則請學校人事室主動將其納入追蹤關懷對象名單並提供予校長進行預防性督導。

列管期限則自該人員納入之日起算。
五、另提醒上開追蹤關懷對象名單、紀錄表等資料,應恪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5條之保密規定,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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