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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釋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中陳情疑 義,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4 年 7 月 30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170
公告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073596號函辦理。
二、查解聘辦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作成之決議,應報主管機關核准者,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作成終局實體處理之日起,學校應於10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害人,並一併提供調查報告。其終局實體處理係指倘學校作成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議,應報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學校受理檢舉事件後7個工作日召開校事會議決議其調查事實之方法,倘教師屬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且情節明顯未達應依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者,校事會議得決議毋須組調查小組,由學校直接派員調查。其調查完成後,應製作簡要之調查報告,提學校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是以,考核懲處結果非屬解聘辦法第48條所指「終局實體處理」,學校毋須依上開規定提供被害人調查報告。爰此,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無法依解聘辦法第50條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
四、惟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主管機關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五、檢附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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