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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確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發佈日期 2024 年 6 月 03 日
發佈單位 學生事務處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130
公告內容

重申各校如遇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請確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3年2月7日北市教綜字第11330379223號及113年4月12日北市教綜字第1133052574號函(計達)續辦。
二、邇來屢有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不確實之情事,請貴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說明如下:
(一)校安通報不代表進入調查程序
1、性平法第22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

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2、性平法第31條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前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3、學校處理事件時,應依上開規定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並鼓勵其儘早申請調查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二)校園性別事件均應交由學校所設置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
1、涉及「公益」性質案件者:按教育部106年7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103361號函所稱「公益」之判斷

得指所通報事件有多名疑似被害人、多名疑似行為人、教職員工對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或涉及校園安全議題之事件等,

又113年3月6日修正公布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18條第3項規定,

學校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有下列情形,應由所設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

經會議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以釐清事實,採取必要之措施維護學生之權益與校園安全:

二人以上被害人、二人以上行為人、行為人為校長或教職員工、涉及校園安全議題、其他經性平會認有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之必要者。
2、其餘案件者:尊重事件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意願申請調查,或由性平會討論校園安全之改善、

課程教學之落實或加強校園宣導,以提升校園性別平等意識。
(三)案內學校處理事件時應採取相關處置措施
1、性平法第24條規定,學校於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期間,應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且不得運用不對等之權力與地位,對被害人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
2、防治準則第26條規定,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事件管轄學校於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並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或由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

中止當事人雙方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關係,或命行為人迴避。

三、避免報復情事。四、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3、教師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涉有同法第14條第1項第4至6款及第15條第1項第1或2款情形者,

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6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
(四)學校性平會受理教職員工涉及校園性別事件後,應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1、性平法第33條及防治準則第22條規定,性平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

三人或五人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且其成員中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2、另依教育部109年12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51773號函說明段建議,調查校園性侵害事件或教職員工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時,

調查小組成員宜全數為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五)各校應宣達校內各級主管及教師(含性平會委員),以避免因校內人員誤解法令,致違法或以不當之程序處理校園性別事件,

造成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或形成不友善之學習環境,損害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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