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113年4月3日花蓮地區地震,震災地區國民中學九年級畢業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招生之入學優待措施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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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5 月 09 日 |
發佈單位 | 註冊組 |
公告類別 | 升學資訊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108 |
公告內容 | 一、依教育部113年5月6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54210號函辦理。 二、查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學校因地區發生重大災害致嚴重影響正常運作,妨礙學校上課、學生學習,且無法透過教育措施改善,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足以影響當學年度升學公平性者,由各該政府檢齊相關評估資料,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召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審查後,核定其重大災害情形、地區範圍、優待方式及優待期限,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核發受災情形證明文件」。 三、如有符合資格者,請於113年5月13日(星期一)前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含災害後危險建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屋損受災情形照片、醫療單位就醫證明、里辦公處開立之居住證明……等),逾期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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