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務處法規

臺北市立中崙高級中學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行政會報通過

  • 臺北市立中崙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本校) 為確保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以下簡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之一致性,並兼顧教職員工及學生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影音資料之處理,指發布、閱覽、調閱、複製、拍攝或保存;所稱影音資料之利用,指影音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應由本校人員為之,並作成紀錄備查;倘有得為證據之影音資料,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證據保全。

  • 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處理、利用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影音資料之發布,應由本校各相關處室主管審核陳核校長核准後執行之。
  • 影音資料之調閱,以歷史影音資料為主。

    即時影音資料之閱覽,以本校人員或相關權責之處室為執行法定職務,或為免除教職員工及學生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迫切之危害為限。

    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除涉及刑事案件偵查不公開、人民隱私及其他法定應秘密事項外,應填寫申請表,經影音資料管轄處室主管陳核校長核准後執行之。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表,並由該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機關申請函後,經影音資料管轄處室主管陳核校長核准後執行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表,經影音資料管轄處室主管陳核校長核准後執行之。

  • 影音資料之複製,以提供本市議員及公務機關為限。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偵查、調查行為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請受(處)理案件之公務機關向本校提出申請。

    本市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準用第五點第三項規定辦理;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依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影音資料之複製,應利用影音資料錄存系統功能加註:「僅供 ○○○○○(議員監督市政或該公務機關名稱)運用,為避免侵害隱私權,請勿再複製、翻拍或為其他處理、利用。」之浮水印,並應於核准函內敘明「基於保障隱私權,請依相關法令規定運用影音資料,不得有洩密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前項核准函,除提供予法院或檢察署外,並應副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或調查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範圍內申請拍攝影音資料:
    • 依法令規定或為執行法定職權。
    • 維護公共安全。
    • 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及自由迫切之危害。

    前項申請,除情況急迫,並於事後補正程序者外,應經影音資料管轄處室主管陳核校長核准後執行之,核准函內並應敘明第六點第四項規定之內容。

  • 影音資料管轄處室,應確保影音資料之保存,於錄存期間內無毀損、滅失之虞。

    影音資料之保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權益而有保存影音資料之必要者外,至少應保存一個月。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申請保存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表,經影音資料管轄處室主管陳核校長核准後執行之。

  • 調閱、複製、拍攝或保存影音資料之申請案件,由受理在先之權責單位辦理,如有權責爭議,經協調後仍無法確認,得由校長指定權責單位。
  • 本校授權人員應妥善保存其系統帳號密碼,禁止提供他人使用及多人使用同一組帳號密碼。因業務調整、調職、停(離)職時,應即辦理異動事宜。
  • 本校人員違反本條例或本要點等相關規定者,依法查究。
  • 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校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