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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規章

各項委員會組織要點

【高中部】

高中畢業規定

       111學年度後入學

  • 畢業學分條件普通型高級中學三年應修習總學分數為 182 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 150 學分,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 102 學分且成績及格,選修學分至少需 40 學分且成績及格
  •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108至110學年度入學

  • 畢業學分條件普通型高級中學三年應修習總學分數為 180 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 150 學分,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 102 學分且成績及格,選修學分至少需 40 學分且成績及格
  •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國中部】

國中畢業規定

※ 依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500955A 號令)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範之假別,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 領域學習課程成績: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