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2條第3項規定解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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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11 月 06 日 |
發佈單位 | 學生事務處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重要 |
點閱次數 | 73 |
公告內容 | 函轉教育部檢送「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2條第3項規定解釋令1份。 得於收到書面 通知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係以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及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同一為前提;如有防治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情形, 由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即議處權責學校,防治準則第30條第4項規定參照) 作成終局處理結果時,應由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向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提起申復及申訴之救濟,以避免造成申復及申訴救濟結果歧異。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應教示當事人向事件管轄學校提起申復及申訴救濟。 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應教示向議處權責學校提起申復;通知申復決定時,應教示向議處權責學校提起申訴救濟。 由事件管轄學校重新調查,再移送由議處權責學校重為議處結果;僅涉及終局處置(議處)有瑕疵, 由議處權責學校之權責單位重為決定或另為適法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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