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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運動競賽(活動)相關資訊公告及參與人員公假等事宜
發佈日期 2022 年 9 月 15 日
發佈單位 體育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1,254
公告內容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9月24日北市教體字第1083091508號函及111年3月3日北市教體字第1103027042號函(計達)續辦。

二、運動競賽(活動)相關資訊,如係符合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試資格(升學指定盃賽),因攸關升學及體育獎勵(助)金申請,本局將函知各校,餘賽事本局僅協助來函單位公告於本局網站,務請向賽事相關人員加強宣導留意報名事宜,以維護學生參賽權益;公告路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資訊\公文公告\一般公告(https:\www.doe.gov.taipei/)。
三、賽事相關人員公假處理原則
(一)教育部體育署、國家訓練中心、各縣市政府或中華民國、縣市各單項運動協會及相關單位以正本、副本函知貴屬人員擔任運動競賽(活動)裁判或工作人員者,公假處理原則如下:
1、參與中央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本局辦理之教育盃、中小學運動會、國小分區運動會或其他本局主(承)辦之各項運動競賽,領隊、教練、參賽選手、競賽裁判、工作人員及競賽直接相關之人員,核予公假登記及課務排代事宜。
2、非前揭各項運動競賽:
(1)學校教師、教練帶領學生參加校外競賽,學校逕依權責辦理公假登記及課務派代事宜。
(2)學校教師、教練擔任校外競賽裁判或工作人員,學校逕依權責辦理公假登記及課務派代事宜。

四、若貴屬人員有「出國」參賽、擔任競賽(活動)裁判或工作人員者,請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請學校至公務出國報告管理系統完成取號。
(二)該案屬其他活動,依規定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函報出國報告資料(提要表及檢核表)。
(三)依本局108年6月12日北市教綜字第1083052312號函重申之出國報告作業流程、相關規範及提報表建等規定辦理。
五、各級學校教師應依「臺北市立各級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六、從事體育活動具有熱忱或貢獻及特殊需要者,經專案報送80 本局核准,公假總時數得免受一學期六分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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