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自112年5月31日起進入以下場所需配戴口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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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3 年 6 月 05 日 |
發佈單位 | 健康中心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防疫專區 |
公告等級 | 重要 |
點閱次數 | 759 |
公告內容 | 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生效」,請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31日衛授疾字第1120200448A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及公告影本各1份,副本抄送本市相關醫事團體,請轉所屬會員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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