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貴屬人員於112學年度積極推動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請秉權責覈實辦理敘獎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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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7 月 12 日 |
發佈單位 | 學生事務處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223 |
公告內容 |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8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104572A號函(續辦)。
二、為鼓勵基層士氣,請貴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1條規定獎 勵112學年度推動性平教育業務人員。
三、另參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者,則依「臺北市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育人員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諮詢服務及調查工作獎勵作業要點」之實際參與功績從優敘獎,並填具彙整表(如附表)及檢附佐證資料,說明如下:
(一)本項作業要點適用對象為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 內之教育人員(含專任、兼任、代課、代理教師、教 官、職員及專業輔導人員),參與校園性別事件諮詢服 務及調查工作著有績效。
(二)教育人員於112學年度參與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工作之獎勵 標準及額度如下(一個校安通報序號為一案,敘獎區間 以該案第1次進行調查時間點起算,亦即113年8月1日起 始進行第1次調查會議之案件,則請配合113學年度敘獎 作業期程辦理):
1、參與校內外調查達2案或跨校協助調查達1校以上者, 核予嘉獎1次。
2、參與校內外調查達3案或跨校協助調查達2校以上者, 核予嘉獎2次。
3、參與校內外調查達6案或跨校協助調查達4校以上者, 核予記功1次。
4、參與校內外調查達9案或跨校協助調查達6校以上者, 核予記功2次。
四、除學校校長敘獎應填具本局所屬機關學校首長敘獎建議名 冊,以免備文方式逕送本局人事室核辦外,其餘學校人員 (含教官等)敘獎則請循校內或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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