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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表演藝術類團隊練習因應COVID-19防疫注意事項」一案,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
發佈日期 2021 年 12 月 28 日
發佈單位 學生事務處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344
公告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17日臺教師(一)字第1100172676號 函辦理。

二、旨揭注意事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表演藝術類團隊指導人員服務及入校條件應符合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及措 施,相關資訊請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教育專區/本部規定查詢下載https://cpd.moe. gov.tw/page_one.php?pltid=190。 (二)上開規範目前內容摘述如下: 1、表演藝術類團隊指導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 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 證明。 2、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 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 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 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 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3、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 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 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 (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三、請各校持續落實相關防疫措施;另教育部將依中央流行疫 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注意事項。

四、檢附教育部來函、修訂防疫注意事項及修正對照表各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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