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轉知: 函釋教育儲蓄戶補助專款是否屬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及第15條之1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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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2 年 4 月 08 日 |
發佈單位 | 學生事務處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564 |
公告內容 | 轉知: 衛生福利部函釋教育儲蓄戶補助專款是否屬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所稱家庭總收入列計範圍, 及其專款是否得參照同法第15條之1規定,免計家庭總收入。 一、依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25日衛部救字第1111360887號函辦理。 一、工作收入。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2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對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協助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 得免予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以促進其自立發展。 另按「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前條脫離貧窮措施, 應訂定計畫或方案實施; 計畫或方案內容包括「結合相關單位提供親職教育、健康或營養協助、獎助學金、就業服務及其他支持性服務」。 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所需之學費、雜費或教育相關等生活費用, 屬協助學生安心就學之支持性措施,與社會救助性質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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