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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 函釋教育儲蓄戶補助專款是否屬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及第15條之1規定
發佈日期 2022 年 4 月 08 日
發佈單位 學生事務處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564
公告內容

轉知:

衛生福利部函釋教育儲蓄戶補助專款是否屬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所稱家庭總收入列計範圍,

及其專款是否得參照同法第15條之1規定,免計家庭總收入。

一、依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25日衛部救字第1111360887號函辦理。
二、按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規定略以,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2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其中,第1項第3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三、次按同法第15條之1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提供相關措施協助低收入戶,

對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協助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

得免予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以促進其自立發展。

另按「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前條脫離貧窮措施,

應訂定計畫或方案實施;

計畫或方案內容包括「結合相關單位提供親職教育、健康或營養協助、獎助學金、就業服務及其他支持性服務」。
四、綜上,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所設之教育儲蓄戶,

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所需之學費、雜費或教育相關等生活費用,

屬協助學生安心就學之支持性措施,與社會救助性質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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