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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公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及第30條條文
發佈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發佈單位 技術服務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410
公告內容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及第30條條文業奉總統111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411號令公布,請各位師生參閱。
說明:

一、說明如下:
(一)第27條之1規定
1、修正第3項及第5項規定,增訂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者,不得聘任、任用,及依第7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有該行為。
2、修正第6項規定,增訂辦理查詢時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受行政處罰之資料庫,以維兒童及少年之安全。
(二)第30條規定:修正第2項,載明溯及範圍為中華民國107年12月30日修正生效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其組成及完成之調查報告均為合法(包括調查小組尚未提出調查報告、已提出調查報告,或已作成行政處分者皆屬之)。

二、請依規定辦理,並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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